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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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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点击:6724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商会定名为“昆明市工商联永嘉商会”(简称“永嘉商会”),是由在云南境内的温州永嘉籍工商界人士

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

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昆明、

永嘉两地的商贸交流,推动昆明、永嘉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商会的职能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接受会员对昆明市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

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二)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促进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整体实力,引导会员

“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会员企业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

康发展。

(三)团结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推动会员企业上规

模,上档次,上水平。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

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办理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和永嘉县工商联(总商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当好两地工商界合作的桥

梁和纽带。

(六)积极开展合作,定期向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汇报工作,报送信息,反映会员企业的发展状况、困难

和问题。重大事项在向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汇报的同时向永嘉县工商联(总商会)报告。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具备如下条件方可入会:

(一)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二)凡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章程,遵纪守法,热心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在云南境

内的温州永嘉籍工商界人士,经本人或企业申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企业会员或个人员。

第五条凡关心与支持我会的昆明、永嘉两地知名人士,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请昆明、永嘉两地工商

联(总商会)批准后,均可聘为本会的名誉会长或授予其它名誉职务。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请求本会协助解决企业共性或个性问题。

(三)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五)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协助本会展开会务工作,为会员企业之间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提供方便,完成本会委托的其它工

作任务。

(三) 按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本会会员因个人问题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制裁者,作自动除名处理: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视为

自动退会;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会员企业由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报本会备案后,自申请

之日起退出本会,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会员企业因企业撤销、破产等,则做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本会领导机构由一名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由理

事选举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筹备组推荐,经昆明市工商联(总

商会)、永嘉县工商联(总商会)研究同意,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选举大

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永嘉县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

开,其职责是在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下,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工作报

告、财务预算报告等。

第十二条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其职责是贯彻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制定工

作计划,通过人事安排,讨论本会决策性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可履行会长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可以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受理事会的委托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商会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时间及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章管理:使用公章时,需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用章,并做好公章使用记录。

第四章会费

第十八条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企业缴纳的会

费、自愿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所筹经费,全部用于本会的办公和各种活动支出,建立财务帐目,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

理事大会报告一次,并接受理事大会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收入开支由常务委员会共同负责,每半年在常务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审议,并公布

一次。

第五章本会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并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会注销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在原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昆明市工商联永嘉商会首届理事选举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昆明市工商联

(总商会)和永嘉县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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